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