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未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