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