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发现计量违法行为时,有权向计量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计量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的计量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