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