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