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