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提倡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