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携犬出户的应当束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