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携犬出户的应当束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