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本市、县(区)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