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