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