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分。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