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伪造企业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代表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