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