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