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