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水文监测资料包括:(一)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及泥沙、冰情、水下地形的监测资料;(二)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压、水温、水质的监测资料;(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的监测资料;(四)其他水文活动的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