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