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