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