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地质测量,将消耗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不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工作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及时报送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