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