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