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