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