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条有效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