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拍卖或者由烟草企业收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