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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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有效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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