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