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航务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务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行使航道管理职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