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航务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