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航道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