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