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未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向附近居民公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