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