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市区中心环线范围内和其他禁鸣路段,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鸣喇叭。

公安部门应当在进入中心环线的路口和其他禁鸣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