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实施夜间施工作业。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施工作业时间向附近居民公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