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油气勘探开发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油井套管破损、气井泄漏等直接污染地下水资源的事故,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