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油气勘探开发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油井套管破损、气井泄漏等直接污染地下水资源的事故,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