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