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五)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