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