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