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5 监督管理Article 43In force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