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