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