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