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