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