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知(-1)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执法职权: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商业活动、违法停放非机动车辆、机动车乱停乱放侵占人行道等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客运(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民政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执法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