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知(-1)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建设、民政、工商、环保、公安、水利、食药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