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六条未知(-1)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障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